5月28日消息,據報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了對立訊精密收購聞泰科技部分業務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決定書顯示,立訊精密在收購相關業務時,未依法事先申報即實施經營者集中,違反了《反壟斷法》相關規定,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經評估,該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及消除后果等情況,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立訊精密處以90萬元罰款。
附原文如下:
2026年5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對立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業務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立訊精密負有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法律義務,未依法事先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依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評估認為本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依據《反壟斷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以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等規定,本機關綜合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立訊精密在本機關掌握該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前主動報告,具有從輕處罰情形。同時,立訊精密在發現違法事實后積極整改,完善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決定對立訊精密處以 90 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立訊精密回應據《證券時報》,立訊精密方面回應稱,本次處罰系公司收購聞泰科技部分業務未及時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經主管機關調查評估,本項經營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公司已收到并尊重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將依法按期繳納 90 萬元罰款。該處罰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及財務狀況。公司高度重視反壟斷及經營者集中申報相關合規要求,已就本次事項積極整改,并進一步完善反壟斷合規管理機制。

